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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險 ~ 解決需要人照顧的問題!


隨著人類壽命平均延長,人口結構老化已是全球化現象,由於其不可逆轉性。人口老化對社會經濟所造成的衝擊,其中以老人扶養造成社會高負擔,更引發政策制定者之重視。人口快速老化對國家的挑戰來自四個顯著的社會人口變遷:一是生命歷程的延長;二是社會人口結構的改變;三是家庭關係與結構的變遷;四是對政府期待與責任的改變。

民國 104 年 7 月「長期看護保險(長看險)」,由金管會統一定名為「長期照顧保險」,是為了配合政府長期照顧政策所修正。

長照險最大的保障,就是讓失能者在失能的時候可以透過保險轉嫁高額的照顧費用。不知道你準備了嗎?

目錄

一、為什麼需要「長期照顧保險」?


(一)國人越來越長壽


內政部公布的「 107 年簡易生命表」,國人平均壽命為 80.7 歲,其中男性為 77.5 歲、女性 84 歲,雙雙創歷年新高,也都高於全球平均水準。

國人平均餘命越來越長,看到這個數字是一件很值得高興的事情,退休後有越來越多的時間可以去完成夢想,也可以有更長的壽命可以陪伴子女,甚至看到孫子、曾孫出生共享天倫之樂。

平均餘命增長,但能一直健康嗎?

空氣汙染、食安問題、生活壓力......等,這些都可能造成身體上的不適甚至引起疾病。

統計資料來源:經建會

(二)少子化 + 65 歲以上老年人口增加


少子化是現代社會的現象,由於薪資長年沒有增長,物價又不斷升高,造成年輕人經濟壓力,買房子現在都要貸款 30 年才能還清,更別說還要養小孩,可想而知年輕人為什麼越來越晚婚。年輕人有自己的想法,希望可以在年輕的時候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結婚?等以後再說吧!現在只想要無拘無束。

由於結婚的晚加上經濟壓力,台灣目前出生率極低,老年人因醫療科技進步、飲食方面相較於以前更有觀念,也知道運動才能有健康的身體,使得國人餘命增加。

出生率低於平均餘命,當一個社會沒有足夠工作的人口時社會還能正常運轉下去嗎?

以理財的觀念來說 支出 > 收入,長期下來必然出現問題,這是台灣目前遇到的窘境!


統計資料來源:經建會

(三)年輕人需要扶養的老人越來越多


如果你現在 30 歲,是非常幸運了,因為現在 2020 年扶老比是平均 4.4 個青壯年扶養 1 個 65 歲以上老人,等到你 65 歲過後扶老比會變成 1.4 個人扶養 1 個老人。

這代表什麼意思呢?

現在有另外 3.4 個人跟你一起養一個老人,等到 30 年過後(2055 年),你退休的時候,你的子女 1 個人約要養 1 個老人。

現在有經濟壓力嗎?

如果有,將來子女可能承受的壓力難以想像!

  • 定義:
  • 老年人口=65歲以上人口
  • 青壯年人口=15-64歲人口
  • 幼年人口=0-14歲人口
  • 扶養比=(幼年人口+老年人口)÷青壯年人口×100
  • 扶老比=老年人口÷青壯年人口×100


圖片出自國家發展委員會

(四)65 歲以上生活自理困難


「平均餘命」是平均可以活到幾歲,「健康平均餘命」是指能維持良好日常生活功能的年數。

平均餘命 - 健康平均餘命 = 不健康年數。

105 年統計處來的資料,男性不健康年數 8.1 年,女性不健康年數 9.6 年。

在這不健康的 8~10 年,會造成多大的負擔?誰來負擔?

自己存款?子女承擔?


65 歲以上,有高達 8 成老人上下樓梯都有困難,你能想像嗎?

統計資料來源:經建會

(五)照顧費用要少說 300~∞ 萬


健康險分為「院內」及「院外」,院內的醫療險就是在住院期間可以獲得理賠的商品,如實支實付、終身醫療、傳統型防癌險……等。院內醫療多數人都覺得很可怕,很重要,但往往忽略院外醫療才是更可怕,花費更高的支出。

如果一個人失能了,誰來照顧他?通常是家人或者是看護,家人照顧就需要放下工作,請看護則是需要花錢,一種是收入的減少,一種是費用的增加,對我們來說其實都是增加負擔。


二、「長期照顧狀態」是什麼?


依據現行「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長期照顧狀態」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其中之一。

下文為參照「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之定義。

  • 七、「長期照顧狀態」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之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二項情形之一者。
  • (一)生理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達○個月以上(不得高於六個月),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s)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但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前述生理功能障礙為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個月之限制。 
  •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新條文 109.1.1 號實施)

  • (二) 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達○個月以上(不得高於六個月),仍為持續失智狀態(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附表所列項目),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大於或等於2分,非各分項總和)者。但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前述認知功能障礙為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個月的限制。

(舊條文 109.1.1 號前)

  • (二)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為失智狀態(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九版(ICD-9-CM)編號第二百九十號、第二百九十四號及第三百三十一號點零所稱病症)並有分辨上的障礙,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 2 分以上)或簡易智能測驗(Mini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MMSE)達中度(含)以上(即總分低於 18 分)者。
  • 前述所稱「分辨上的障礙」係指專科醫師在被保險人意識清醒的情況下,判定有下列三項分辨障礙中之二項(含)以上者:
  • 1.時間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季節、月份、早晚時間等。
  • 2.場所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自己的住居所或現在所在之場所。
  • 3.人物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日常親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

認知功能障礙過去是三取二,現行條文將其刪除,原因如下:

  • 二、為免引起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爭,爰刪除簡易智能測驗MiniMentalStateExamination,下稱MSE)內容,說明如下:
  • (1)MMSE受影響的因素過多,無法單獨作為判定中度以上認知功能障礙的標準。如使用鎮靜劑或安眠藥或前晚沒睡好,注意力不集中,都可能降低MMSE分數。
  • (2)受教育的程度也會影響MMSE分數對認知功能厚礙的判斷,例如不識字但MMSE=17分可能是正常人,博士但MMSE=19分可能已達中度失智症,所以中度或更嚴重的失智症,MMSE不一定就少於18分。
  • 三、因「分辨障礙」並非目前神狀態檢查或認知功能檢查中作為的失智症或認知功能障礙的主要症狀或主要認知缺損領域,且認知功能障礙已包括分辨障礙,爰刪除本條第7款第2目之「前述所稱『分辨上的障礙』」全段文字。

三、商業長期照顧保險保障內容有哪些?


(一)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的給付


依照示範條款,一次金是指符合契約約定的長期照顧狀態,保險公司就給付一筆保險金額,例如保險金額 10 倍,但契約有效期間內只能申請一次,作用為在失能前期提供,一筆錢用於購買輔具(輪椅、電動床),居家改建(無障礙空間、浴室扶手)等,讓失能者可以順利度過前期需要大筆資金的時候。

  • 第 十 條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二)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的給付


分期保險金,則是讓失能者不用擔心後續的照顧費用,只要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保險公司會按照契約條款,給付一定的金額,例如 2 萬、 4 萬(看保額),給付頻率有月給付、季給付、半年給付、年給付。

但如在契約有效期間內,不符合長期照顧狀態,分期保險金會暫停給付。如果又符合狀態了,保險公司則會再次給付。

  • 第十一條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診斷確定日後每屆滿○○(不得高於一年)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之暫停
  • 第十二條
  • 本公司依前條給付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將暫停該期及嗣後「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
  • 一、被保險人「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
  • 二、受益人未依第十四條約定檢齊相關申請文件。

(三)其他給付,如:身故保險金、豁免保費......等


上面(一)、(二)是示範條款,在長期照顧保險都會有的理賠項目,其他給付則是看契約條款。

1.身故保險金


有身故保險金的商品,保費會比較高出很多,所以在保障還沒做到足夠之前,不要買有身故保險金的商品,買長期照顧保險主要目的,是為了讓自己老後有尊嚴,並且不拖累家人,次要目的才是身故保險金,如果沒有責任了,如:小孩可以自立,負債還清,父母不在,身故保險金的作用也沒有非要存在的理由,除非就是為了想讓家人因自己身故後過的生活更好以外,不需要考慮。

2.豁免保費


豁免保費達到契約條款約定,就可以不用繼續繳交保險費,到契約約定的時間,如下所示

  • 一、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將溯自「長期照顧狀態」確定之日起,豁免本契約長期照顧期間之保險費
  • 二、被保險人致成「一至三級失能程度表」(詳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致成一至三級失能之日起,豁免本契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

豁免保費只有在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下才會豁免,但如果是 1 ~ 3 級失能則是豁免續期所有保費(依條款約定)。在沒有收入的狀況下豁免保費可以有很大的幫助,想要繼續領分期保險金,但又沒有能力繳保費時,如果豁免了可以減少很大的壓力,原本一年保費 10 萬,有薪水時還可以付得出來,失能完全沒有收入了,這 10 萬保費將會是沉重的負擔。

四、結論


(一)老化是人無法避免的,所以在有能力的時候要提早做準備,是理財增加存款,或把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都是一種辦法。自己存款是「自力」,保險則是「自力 + 他力」。哪個比較能行呢?

失能一個月要花費 5 萬,一年 60 萬,10 年 600 萬,如果可以存下 600 萬,可以選擇自力,如果不能存下 600 萬,轉嫁給社會大眾會是比較好的選擇!自力 + 他力。每年付出少許保費,換取大保障。

(二)長照險給付年限常見 12~18 年之間,以 15、16 年最多,對老人來說相當足夠,對年輕人可能不夠。越年輕失能存活時間越久,30 歲失能,需要照顧的時間可能長達 20~30 年,長期照顧保險卻只給付 12~18 年。

(三)如果復健成功,狀態不符合領取保險金時,就不能在領分期保險金了。那到底是要復健好?還是為了繼續領錢不復健好?人性的困難點,根本很難抉擇。


(四)領取分期保險金需要不斷的證明,每次申請分期保險金就要再去醫院評估,是否還符合長期照顧狀態,都需要人照顧了還要跑醫療,實在是不方便。

  • 受益人依第十一條申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除第一期保險金得併同前項約定辦理外,並應於嗣後每一給付日的OO日(不得高於五日)前檢齊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覆查。

市面上雖然長期照護險話題很夯,但要購買之前要注意事情很多,需要真正的了解長期照顧保險適不適合你在做決定。如果擔心長照問題或許有另一種選擇,失能險有聽過嗎?


Hello,我是智偉!從事保險業 7 年,經紀人公司可以銷售多間公司的保單,但保單百百種,還不斷推陳出新! 保險有一部法叫做「保險法」,法這個東西就是懂得人可以主張,不懂得人就無法保障自我權益。「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保險商品不是只看費率,就能判斷好或不好,魔鬼藏在細節裡。如果保單「條款」牴觸保險「法」效果是如何呢? 很順利的取得,「國家」「考試院」「保險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 7 年不算長,未來還很長,要學習的東西還很多,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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