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於105年1月1號起,定義的『重大疾病險標準定義修正案』開始實行,並要求各保險公司,停售舊條款的商品。
修正前後的條款有什麼差異呢?
主要修正是針對原先重大疾病險條款中,各項疾病定義不清楚的地方,加以定義以保證客戶的權益。
除了條款定義有變外,對於未來的給付方式也有重大變化,未來的重大疾病險將劃分為「甲型」與「乙型」兩種,「重度」與「輕度」。「甲型」=「重度」,「乙型」=「重度」+「輕度」,若病情符合「輕度」程度,理賠金額會比「重度」低很多(大多公司為保額10%)。
過去買的的重大疾病險則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保證續保契約(含終身險):新條款定義不追溯既往,故按舊條款。
非保證續保契約:續約時按重新定義的新式條款,並且應發給修正後的條款予保戶。
目錄
一、急性心肌梗塞
一、急性心肌梗塞
舊式條款:
新式條款:
重度(甲型):
輕度(乙型):
差異分析:
舊條款原本有三個要件須要同時具備,變為只需符合其中兩項,三項變成兩項,理賠上也相對比較容易。
新式條款:
差異分析:
刪除「血管繞道手術」與「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病患並不一定會做到血管繞道手術。
重度(甲型):
輕度(乙型):
差異分析:
納入肌力評估標準,從原本的「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改成「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輕度則以「抗重力活動,但無法抵抗外力」為判定,定義變得更明確,條件也相對放寬。
新式條款:
不分輕重度(甲型&乙型相同):
差異分析:
將兩顆腎臟的條件刪除,沒什麼意義,因為兩顆腎臟都失去功能後才需要洗腎。
輕度(乙型):
差異分析:
納入肌力評估標準,將舊條款「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改成「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差異分析:新式的理賠項目把骨髓移植刪除,增加造血幹細胞。造血幹細胞移植技術漸漸較骨髓移植手術常用,但是病患是骨髓移植的話,就沒辦法申請理賠
移植分為「自體」以及「異體」。造血幹細胞來自病人本身的叫做「自體移植」,來自別人的身上則稱為「異體移植」。自體移植的成功率高、副作用少、沒有排斥的問題。異體移植則因為有排斥的問題,所以成功率較低一些(約七成五),副作用較多。
舊式重大疾病並無約定已經接受異體移植,條款定義不清楚有爭取的空間。但是新式的條款強調「以經接受」,條款定義清楚了,反而不一定好。
新式條款:
重度(甲型)
輕度(乙型):
差異分析:
甲型的除外有13項,舊式的除外項目只有4項,甲型除外項目較舊式除外多了9項,使得甲型(重度)理賠範圍縮小不少。
乙型採正面列表,列出會賠的10項(大多是第一期癌),以及除外的3項,舊式重大疾病採負面列表只有除外4項。正面列表列出來的10項才賠,沒列出來的不賠。負面列表除了列出4項不賠其餘的都賠。這樣看來舊式重大疾病險範圍比較廣。
重大疾病險有許多疾病可以由其他險種代替,如心肌梗塞、冠狀動脈、重大器官障害的移植的醫療花費可藉由實支實付險負擔,腦中風、癱瘓、腎衰竭可藉由失能險及失能扶助扶險轉嫁。
舊式條款: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 1.典型之胸痛症狀。
-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急性心肌梗塞者。
- 3.心肌酶之異常增高。
新式條款:
重度(甲型):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90天(含)後,經心臟影響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50%(含)者之外,且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 一、典型之胸痛症狀。
- 二、最近心電圖異常變化。
- 三、心肌酶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T>1.0 ng/ml,或肌鈣蛋白I>0.5 ng/ml。
輕度(乙型):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 一、典型之胸痛症狀。
- 二、最近心電圖異常變化。
- 三、心肌酶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T>1.0 ng/ml,或肌鈣蛋白I>0.5 ng/ml。
差異分析:
舊條款原本有三個要件須要同時具備,變為只需符合其中兩項,三項變成兩項,理賠上也相對比較容易。
但重度卻增加了「90天」與「左心室功能射出分律需低於50%」的條件,須更嚴重才可理賠。「乙型」同時包含「重度」與「輕度」,但「輕度」只理賠保額20%,得到的理賠金反而變少。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舊式條款:
舊式條款:
- 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 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新式條款:
- 未分輕重度(甲型&乙型相同):
-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差異分析:
刪除「血管繞道手術」與「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病患並不一定會做到血管繞道手術。
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未來有其他檢查方式可能有爭議,故刪除此兩項提高了理賠的可能性。
加入「心臟衰竭」,部分病患並不會有心絞痛的情狀產生,多出一個判斷機制也可以減少爭議。
三、腦中風後殘障
舊式條款:
新式條款:
舊式條款:
-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 1.植物人狀態。
-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完全損傷而患失語症者。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新式條款:
重度(甲型):
-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 一、植物人狀態。
- 二、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 (一)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 (二)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 三、兩肢(含)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 四、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輕度(乙型):
-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一上肢肩、肘、腕關節或一下肢髖、膝、踝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前開「運動障害」係指肌力3分者(肌力3分者是指可抗重力活動,但無法抵抗外力)。
差異分析:
原本只能腦神經專科認定,現在改為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在認定上較為放寬。
納入肌力評估標準,從原本的「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改成「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輕度則以「抗重力活動,但無法抵抗外力」為判定,定義變得更明確,條件也相對放寬。
新式條款:
不分輕重度(甲型&乙型相同):
-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差異分析:
將兩顆腎臟的條件刪除,沒什麼意義,因為兩顆腎臟都失去功能後才需要洗腎。
新條款將「定期」改為「長期且規則」讓定義明確。
此款沒有太大的變更主要修改文字讓定義變得更清楚。
五、癱瘓
舊式條款:
舊式條款:
- 係指以下三者肢體機能其一條件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1、兩上肢
- 2、兩下肢
- 3、一上肢及一下肢
-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新式條款:
重度(甲型):
重度(甲型):
- 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上遺留下列殘障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 一、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 二、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輕度(乙型):
- 係指肢體遺留下列殘障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 一、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二、一上肢或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差異分析:
納入肌力評估標準,將舊條款「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改成「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輕度改為只要「任兩肢各一關節」或「任一肢有兩關節」即可符合條件,條件放寬且定義明確。
- 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
- 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差異分析:
移植分為「自體」以及「異體」。造血幹細胞來自病人本身的叫做「自體移植」,來自別人的身上則稱為「異體移植」。自體移植的成功率高、副作用少、沒有排斥的問題。異體移植則因為有排斥的問題,所以成功率較低一些(約七成五),副作用較多。
舊式重大疾病並無約定已經接受異體移植,條款定義不清楚有爭取的空間。但是新式的條款強調「以經接受」,條款定義清楚了,反而不一定好。
- 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列疾病除外:
-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 3.原位癌症。
-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新式條款:
重度(甲型)
-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 Rai 氏的分期系統)。
- (二)10 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 (四)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 (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 (六)邊緣性卵巢癌。
- (七)第一期黑色素瘤。
- (八)第一期乳癌。
- (九)第一期子宮頸癌。
- (十)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 (十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 (十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 (十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輕度(乙型):
-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之下列疾病:
-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 Rai 氏的分期系統)。
- (二)10 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 (四)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 (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 (六)邊緣性卵巢癌。
- (七)第一期黑色素瘤。
- (八)第一期乳癌。
- (九)第一期子宮頸癌。
- (十)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 下列項目除外:
- (十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 (十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 (十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差異分析:
甲型的除外有13項,舊式的除外項目只有4項,甲型除外項目較舊式除外多了9項,使得甲型(重度)理賠範圍縮小不少。
乙型採正面列表,列出會賠的10項(大多是第一期癌),以及除外的3項,舊式重大疾病採負面列表只有除外4項。正面列表列出來的10項才賠,沒列出來的不賠。負面列表除了列出4項不賠其餘的都賠。這樣看來舊式重大疾病險範圍比較廣。
舊版好還是新版?
重大疾病險有許多疾病可以由其他險種代替,如心肌梗塞、冠狀動脈、重大器官障害的移植的醫療花費可藉由實支實付險負擔,腦中風、癱瘓、腎衰竭可藉由失能險及失能扶助扶險轉嫁。
投保重大疾病險的重點是為了癌症。針對癌症舊條款保障範圍比「甲型」廣,而「乙型」同時包含「重度」與「輕度」保費必然會比較高,所以已經有投保2016年(105年)前的重大疾病險的舊契約,盡量不要被終止契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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