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發生意外事故,跟業務員申請理賠時,業務員告訴小明等到傷好,在申請就可以了。小明傷好之後,因為工作繁忙,遲遲沒有跟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等到申請時,保險公司卻回覆說:因為請求權時效消滅,歉難給付。這樣作法讓小明難以接受,保險公司這樣做可以嗎?
來認識一下保險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對於自身權益的維護很有幫助。
目錄
一、消滅時效的意義
消滅時效主要為了,限制行使請求權的人在可請求的期間內請求,確定當事人雙方法律關係早日確定,不至於懸於不確定之狀態,保障雙方利益。
二、效果
保險法第65條前段: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在保險請求權上可以行使權利是有時間限制的,沒有在自得為請求之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保險公司可以抗辯請求權消滅而不理賠。
相對來說保險人也有保險費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若保險公司超過兩年行使,一樣須受到保險法65條兩年期間的限制。
例如
保險公司因電腦因素,導致好幾年的保費沒有收,現在來跟要保人請求保險費,超過兩年的保險費,要保人可以抗辯時效完成。
三、例外
在保險上有三種例外情形,若請求權時效消滅時,可以看看是否符合,例外情況。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
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
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
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
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在這三款例外中,其中對於被保險人較為重要的是第二、三款。
第二款
如果不知道自己是請求權人,不知保險契約存在,不知事故發生,便可以採用此款,使請求權之起算日,變為自知道的時候起算。
例如:
被保險人爸爸,受益人兒子,爸爸死亡而兒子因生病陷入昏迷,導致不知道爸爸死亡,則保險金請求權,自兒子從清醒得知後開始起算。
第三款
則是運用在責任保險當中,如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在發生保險事故,如果被保險人沒有受到被害人請求,則不會發生損失,對方(受害人)沒有跟自己要錢,當然就不會有損失,責任保險人因此也不負賠償之責。
四、結論
保險金的請求權時效雖然有兩年,但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盡快跟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才是最好的方法,這點大家一定要記住,才不會發生超過時間,保險公司不理賠的窘境。
看完這篇希望對你有幫助,消滅時效在保險上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情,自己的權益需要自己知道些基本知識,才不會不知道而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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