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與小美是一對夫妻,小明結婚過後因為買了房子生了小孩,沉重的家庭責任壓在身上,每天朝九晚五的工作,只希望能給家人健康快樂的生活。
然不想小美因小明經常性的加班,相處的時間變少,少了談戀愛時的感覺,每天都還要照顧哭鬧的小孩,家庭收入也很吃緊,漸漸的常常發生爭執。這樣的日子相處下來雙方的不愉快已經達到無法調解的狀態,最後只能以離婚收場!
離婚後受益人是誰呢?要怎麼指定?才能照顧到想照顧的人?
台灣的離婚率居高不下,在保險上也有值得注意的地方,例如丈夫跟前妻結婚時買了一張人壽保險,受益人寫「妻」。
事隔多年後離婚跟另一個人結婚,結果保單受益人都沒有更改過就撒手人寰了,這時候的受益人「妻」是「前妻」還是「後妻」呢?
如果再訂約時對受益人的部分有了解、未來有任何情事變更時,都有記得受益人的重要性的話就可以避免類似的糾紛!
受益人的指定是要保人的權利,但死亡給付的保險契約訂約後應依保險法 106 條經過被保險人同意才行,這樣做是為了避免道德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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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受益人的部分寫上,夫妻、子女、父母、法定繼承人等,這種方式通常是在訂約時,還不確定受益人會是誰比較常用到,但這個指名方式不夠明確會產生很多糾紛。
(二)具名的指定:
指定受益人的部分寫上,姓名、身分證字號等,這種方式可以確定保險金會給付給誰,比較不會發生爭議。
受益人的指定是要保人的權利,但死亡給付的保險契約訂約後應依保險法 106 條經過被保險人同意才行,這樣做是為了避免道德危險。
所以在受益人需要變動時,盡量以具名指定方式,才能確保保險金留給自己想要照顧的人!
有需多人參加公益團體終生都奉獻在團體上面,希望在離開人世之後可以把愛(保險金)繼續留下,幫助需要幫助的人。
這時候受益人是可以指定機關或團體。保險法並無限制。
三、結論
死亡保險金受益人欄位應先寫自己確定的受益人(具名指定),最後再加上「事故時法定繼承人」與「應得之比例」。
未加上事故時這三個字,很有可能會有受益人的指定是身故前或身故後的爭議。
未寫上應得比例要照民法比例呢?還是均分?
受益人欄位請先具名,具名之後最後補上「身故時法定繼承人與應得比例」才算是完整。
例如:身故時法定繼承人,應得比例依照民法繼承編。
如沒有加上法定繼承人,於事故後申請保險金無指定受益人時,會落入保險法 113 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被扣遺產稅。
訂約時保險公司會要求受益人要指定,家屬或者法定繼承人,保險公司才願意承保。訂約時保險公司有承保的權利,但在契約生效後指定受益人是要保人的權利。
訂約時保險公司會要求受益人要指定,家屬或者法定繼承人,保險公司才願意承保。訂約時保險公司有承保的權利,但在契約生效後指定受益人是要保人的權利。
故契約成立生效後,要保人經過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後,可以指定給自己想照顧的人,不限配偶、子女、家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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